(十二)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各级政府(管委会)及其部门每隔两年要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对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清理后要将保留并继续执行的文件汇编成册,同时要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要探索建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可以根据规范性文件的内容,规定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有效期届满,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经评估后按一定程序重新公布实施。〔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四、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十三)继续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在不断总结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努力完善和推进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切实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与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统一起来,做到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组织、统一落实。要积极创造条件,开展文化等管理领域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切实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缺位等问题。努力推动分宜县、仙女湖风景名胜区、新余经济开发区、仰天岗管委会、新钢公司区域的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工作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编委办公室会同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十四)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各级政府(管委会)及其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行政执法环节、步骤进行具体规范,切实做到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要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主体、依据、权限、责任和裁量标准、程序步骤、办事时限、监督方式等内容,应当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栏等形式向社会公示。要建立监督检查记录制度,完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或者征用等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制度。要统一行政执法案卷制作标准,规范行政执法文书。每年组织一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促进行政执法机关规范执法。〔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
(十五)完善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经费,要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要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罚没收入必须全额缴入国库,纳入预算管理。对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违反罚缴分离的规定以及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机关业务经费、工作人员福利待遇挂钩的,要依照《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和《
新余市行政问责办法》(市政府令第13号)的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或问责。〔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