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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依法行政的通知


  (五)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严格执行《新余市行政听证办法》(市政府令12号),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听证。对听证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要吸收采纳,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以书面形式告知听证代表,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

  (六)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制度。各级政府(管委会)及其部门做出重大行政决策前要交由法制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做出决策。〔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

  (七)坚持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各级政府(管委会)及其部门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认真按照《新余市政府工作规则》和《新余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市政府令第11号)等有关规定,经集体讨论决定。〔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相关部门、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八)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各级政府(管委会)及其部门要将决策的实施和完成情况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作为评比奖惩的重要依据;通过互联网或媒体定期听取公众对决策及其执行效果的评价,作为改进工作的依据。决策的实施单位应当定期报告决策贯彻落实情况。要采取跟踪检查、督促催办等方式,对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考核。〔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

  (九)建立行政决策问责制度。要坚决制止和纠正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对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未经集体讨论做出决策的,要依照《新余市行政问责办法》(市政府令第13号)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直接领导责任和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按一般过错、严重过错和特别严重过错划分责任,分别予以问责。〔市监察局、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

  三、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维护法制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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