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地方政府和部门检查的主要内容
1.是否按照本次专项整治总体要求,对本地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了周密的安排部署;是否对辖区内影响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的隐患进行了无一遗漏的排查摸底;是否对排查摸底中发现的非法施工企业(业户)都列入了取缔名单,并实施了取缔;是否对不具备安全生产的施工企业(业户)都列入了停产整顿名单,并采取了停产整顿措施;是否对证照齐全、具备安全生产的施工企业(业户)加强了日常监管;是否对所有列入取缔、停产整顿的施工企业(业户)进行了公示。
2.是否建立了“政府统一领导、行管部门及业主依法监管、施工企业全面负责、监理单位认真监督、参建各方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是否将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安全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之中,实行了同步规划、同步安排、同步实施、同步考核。
3.是否建立健全了安全责任制,是否对考核指标进行了层层分解,签订了安全目标责任书,并实行严格考核;是否建立了行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其他班子成员负责分管范围内安全工作的“一岗双责”安全生产领导责任体系;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召开安全例会,研究解决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安全问题,会议确定的事项是否得到全面落实。
4.是否建立和落实了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事故举报奖励制度、事故责任约谈制度、联席会议制度、联合执法制度、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制度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等各项制度。
5.是否建立健全了能够适应当地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安全工作需要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是否配足配强了监督管理人员;是否建立了本地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编制了应急预案,配置了相应的人员和装备;是否落实了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投入制度,并按规定提取、使用和管理。
6.是否建立健全了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是否对不认真履职、不作为、乱作为的有关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了事前责任追究;是否依法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生产事故进行了调查处理,并按时结案。
四、专项整治的方式
全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按照“施工企业全面自查自整、县级政府及业主单位组织全面排查整治、省市县政府及交通主管部门联动分类整治”的方式进行,要求做到对全行业、全领域、各级各类企业的全面覆盖。
(一)施工企业自查自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