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粮食产业体系建设,提升粮食产业化经营水平
(十)提高粮食科技进步能力。鼓励粮食加工企业消化、吸收和引进先进适用技术,更新改造落后生产工艺设备,提高产品档次。引导企业特别是龙头企业建立产学研合作机制,增进产学研合作深度。支持已有研发机构或产学研合作机制的龙头企业组织力量、联合攻关,加紧研究、培育、开发一批具有核心竞争能力的新技术、新产品,确保每年至少推出一个新产品。加快产品延伸开发,发展方便、专用、功能等营养安全食品,改进产品贮藏、保鲜、包装等技术,以适应现代居民消费功能化、多样化需求。引导企业应用现代管理理念和技术,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十一)加快培育大型龙头企业。引导优势企业以市场为导向,以资本、技术和品牌等为纽带,通过联合、兼并、重组等方式整合市场资源,增强开发创新能力、转化增值能力和市场开拓能力,逐步培养和发展具有核心竞争能力的大型粮油加工企业。认真落实国家支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以及《省政府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苏政发[2006]128号),扶持以粮油为主要原料的龙头企业发展。力争到2010年在全市培育年销售收入突破10亿元企业3个以上,突破5亿元企业3个以上,突破亿元企业5个以上;每个县(市)、区至少要有1个年销售收入突破亿元的龙头企业。
(十二)完善粮食产业化经营机制。大力发展订单粮食生产,推行二次结算、延期保值结算等方式,促进优质高效粮食规模化种植,力争全市每个龙头企业都能发展一定规模的订单农业。加强粮食产后收购、储藏等服务,减少农民粮食收获损失。引导企业以资金、技术和市场,农民以土地、劳动力等要素参与粮食生产的产业化经营模式,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合作机制,切实提高其产业辐射能力和促进农民增收的带动能力。
四、加强执法监督保障体系,维护正常粮食流通秩序
(十三)稳定粮食行政管理机构和人员。各地要认真落实《
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6]16号)精神,根据粮食行政执法和粮食流通统计工作的实际,切实强化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统计调查、原粮卫生质量检测等职能,核定并落实相应的机构、人员队伍,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十四)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管。各地要按照《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定,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和行政执法行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开展粮食流通统计检查,督促粮食经营者履行粮食购销存统计报告义务。加强粮食收购市场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无证收购、压级压价、拖欠售粮款等坑农害农行为和扰乱粮食市场正常经营秩序的违法行为。加强原粮卫生监管,严防不宜食用粮食流入口粮市场。工商、质监、粮食、卫生、物价等单位要加强配合,建立工作协调和信息通报机制,合力加强对粮油产品的质量和卫生状况的监管,严格质量检测和认证,确保市场粮油供应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