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创造良好的住房消费环境。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半征收经营性收费。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的,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按照国务院的文件精神,进一步鼓励普通商品住房消费。对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暂定一年实行减免政策,其中,将现行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改为超过2年(含2年)转让的,免征营业税;将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由按其转让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改为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应对市场变化,促进商品住房销售;支持合理融资需求,加大对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特别是在建项目的信贷支持,对有实力有信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兼并重组提供融资和相关金融服务。同时,正确引导购房者和销售中介行为,促进房地产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16.对购买保障性住房提供信贷支持。金融机构对居民购买保障性住房和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以及改善型普通自住房提供贷款,其贷款利率的下限可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最低首付比例下调至20%。对已贷款购买一套住房但人均面积低于本市平均水平,再申请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房的居民,比照执行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优惠政策。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延长贷款期限,提高最高贷款额度;对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借款人及房屋产权共有人每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可直接冲抵还贷。
17.启动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为扩大内需,促进住房消费,参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直机关房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在昌省直机关住房分配货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办字〔2008〕49号),制订我市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方案,增强城市居民购房支付能力。开展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试点,对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的申购家庭发放购房补贴,让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受益。
五、努力扩大消费,提高人民群众收入水平
18.积极引导消费。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安排200万元设立服务业发展专项基金,支持重点服务业项目和企业的引进、传统服务业的改造提升;加快服务业配套设施和项目建设,推进天润物流园、钢材物流园、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农资交易市场等项目建设;积极开拓农村消费市场,加大对农村商贸流通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加快农村商业网点建设,逐步开设农家连锁店200家,继续开展“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不断改善农村消费环境。积极实施“家电下乡、数码下乡”活动,从2009年2月1日起,按照《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家电下乡推广工作的通知》(财建字〔2008〕680号)规定,对农民购买彩电、冰箱、洗衣机、手机四类产品实行补贴。努力增加群众收入,提高居民消费能力,力争明年城乡居民收入均增长12%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