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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等制度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行政机关应当设立举报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接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并应当在15 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告知调查处理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三)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五)违反国务院信息公开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全面汇总、掌握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的基本情况,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县(市)区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负责编制本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市政府各行政机关负责编制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编制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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