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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无线电管理工作的通知

  (五)大力提升服务能力。各级无线电管理部门要围绕党委、政府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项目,在频率资源指配、电磁环境保护和有害干扰查处等方面强化重点服务,确保重大活动不受非法干扰,确保通信畅通,确保重大活动顺利进行;要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为设台用户提供高效服务;要建立定期走访制度,加强与设台单位的沟通与交流,及时为设台用户提供“零距离”服务,让设台单位和人民群众满意;要加强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工作,积极营造依法管理无线电、依法使用无线电的社会氛围,增强全社会自觉守法意识。

  四、构建齐抓共管的无线电管理工作网络机制

  (一)建立无线电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为加强对无线电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建立无线电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第一召集人,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无线电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召集人,市各有关部门分管负责同志任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要充分发挥议事协调作用,通报、研究无线电管理工作,协调解决无线电管理重大事宜。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无线电管理工作的领导,确定政府办公室协助市无线电管理部门做好无线电管理工作,并落实分管领导和专(兼)职工作人员,明确工作职责,协助市无线电管理部门做好工作。

  (三)市无线电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无线电频率资源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的工作职能,充分运用行政、法律、技术、经济等管理手段,不断提升无线电管理服务水平。

  (四)规划、建设部门要从提高利用效率、增强共享功能和适应未来发展需要出发,加强全市无线电管理基础设施建设的统一规划和建设指导,并会同市无线电管理部门研究制定无线电基站建设规划和管理办法。

  (五)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无线电发射设备生产的监督检查。企业生产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准,领取型号核准证;出厂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标明型号核准代码。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核发无线电发射设备经销单位的营业执照时,应当依法在其经营范围中注明经营类别,同时加强与无线电管理部门的信息沟通,开展联合执法,强化源头管理。

  (七)环境保护部门要定期对电磁辐射水平进行监测;对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造成或可能造成电磁辐射污染的无线电台(站),应责令其权属单位、个人采取整改补救措施。无线电管理部门与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无线电台(站)设置情况的信息沟通,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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