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扶持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创业与返乡就业办法的通知
(余府发〔2008〕4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新余市扶持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创业与返乡就业办法》已经2008年12月15日市七届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为充分调动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创业和返乡就业的积极性,有效利用外出务工人员拥有的资金、技术、管理等方面的经验和优势,采取扶持措施,鼓励、引导广大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创业与返乡就业,有利于不断增强经济发展活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有关政策措施,建立和完善对回乡创业与返乡就业人员的帮扶机制,切实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创业就业环境。
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应对金融危机影响,扶持本市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创业与返乡就业,保持就业局势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创业与返乡就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共同组织实施本办法。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帮扶机制,切实解决回乡创业与返乡就业人员的实际困难。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项目开发、方案设计、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为回乡创业与返乡就业人员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开业指导和咨询服务。
第二章 回乡创业扶持
第四条 建立政府出资购买创业项目并监管、企业与个人开发、市场运作的创业项目评估和推介制度;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形成有效采集和定期发布制度。
第五条 凡是回乡创办企业的,可任意选择本市范围内的工商办证窗口办理登记注册。回乡创业人员开办有限公司,可以分期缴纳出资,首期出资额只需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20%,且不少于3万元,即可登记注册,其余部分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