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民用爆破器材价格管理的通知
(粤价〔2008〕331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
为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破器材(以下简称民爆器材)价格管理,规范民爆器材生产、销售企业价格行为,经商省经贸委(省国防科工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民爆器材出厂价格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出厂价基准价和浮动幅度。我省生产企业出厂价格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变动时,应在新价格执行当日起3天内报省物价局备案。
二、各级民爆器材销售企业的销售价格按隶属关系由各级物价部门根据规定的作价办法核定,并报省物价局备案。
三、销售企业的销售价格作价公式
销售价格=购进价格×(1+综合差率)+进货运杂费+税金
1.购进价格为不含税价格。
2.进货运杂费指民爆器材由生产企业到销售企业或从上级销售企业到下一级销售企业验收入库为止所发生的正常费用。具体标准由同级物价部门按“以收抵支、基本平衡”的原则核定。
3.税金按国家规定征收。
4.综合差率由管理费用率、销售费用率、利息率、利润率、安全费用率构成,不包括进货运杂费、配送服务费。从市级销售企业到最终用户的综合差率总水平以及在各级销售企业间的分配比例,由各地级以上市物价部门按保本微利、兼顾毗邻地区的原则从严确定,并报省物价局备案。省民用爆破器材专卖公司的综合差率由省物价局核定。
其中,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不含进货运杂费、配送服务费)按照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1219号)核定。
利息费用按近三年利息支出占成本费用比例核定。
利润按经营成本利润率不超过3%核定。
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根据国家和省规定提取的专项用于安全生产的费用。主要包括: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费用;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费用;安全设施、设备投入和维护保养费用;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等费用;事故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投入及维护保养和事故应急救援演练费用。各地在核定综合差率时,成本费用中与安全费用支出相关的项目不得重复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