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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三、扩大受援对象和受案范围,提高法律援助在农村的覆盖面
  各地要切实执行《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和受援标准,努力降低援助“门槛”,使更多的困难群众得到法律援助。要加强对农村五保、低保对象和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的法律援助。通过开展异地法律援助互动合作等方式,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可将农村发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相邻权、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伪劣农药、种子、化肥坑农事件,环境污染造成种植、养殖业损害和其他人身损害,以及家庭暴力等涉及民生的事项,逐步列入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围,不断满足农民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

  四、进一步完善便民措施,提高农村法律援助的服务能力
  全面建立法律援助便民接待场所。各市、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应在沿街一楼设立便民接待服务窗口,力争到2012年,全省法律援助机构的沿街“落地”窗口建成率达到90%;到2015年,达到100%。完善残疾人、老年人无障碍服务设施,改进“12348”法律援助专线电话功能,继续在全省农村装挂法律援助指示牌,方便农村困难群众寻求法律援助。

  加强和规范全省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村居法律援助联络点建设。积极推行“一站式”法律援助模式,着力打造“一小时法律援助服务圈”,进一步畅通法律救济渠道,为基层困难群众提供及时、便捷的法律援助。加强法律援助工作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县级法律援助中心和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联网,做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积极探索、创新便民利民措施,不断改进服务方式和手段。采取发放“法律援助卡”、开辟“绿色通道”、上门受理服务等方式,简化法律援助申请程序,减少审批环节和手续,使法律援助案件及时进入诉讼渠道。坚持把调解优先原则贯穿于法律援助的全过程,更多地采用诉前调解或和解的方式解决村民之间的矛盾纠纷,促进农村和谐稳定。

  五、加强机构队伍建设,健全农村法律援助组织网络
  加强县级法律援助中心建设,落实人员编制,健全工作机构,根据实际需求,配齐配足专职人员,安排或聘用具备律师资格或基层法律服务执业资格的人员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确保法律援助中心有效履行组织、协调、指导、监督职能。以乡(镇)司法所为依托,建立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调整充实力量,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做好农村法律咨询、初审法律援助条件等工作。进一步延伸法律援助工作触角,在行政村、农村社区、农村务工人员集中的城乡劳动力市场和有关企业建立法律援助联系点,及时掌握农村法律援助信息,开展法律援助宣传,帮助农村困难群众申请法律援助。继续在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老龄委等社会团体开展建立法律援助站(点)工作,积极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提供服务。加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法律援助自愿者队伍建设,增强农村法律援助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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