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零售药品和疫苗价格专项检查的补充通知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零售药品和疫苗价格专项检查的补充通知
(穗价〔2008〕363号)


各区、县级市物价局:

  12月18日召开了全省关于开展零售药品和疫苗价格专项检查动员大会,为贯彻省物价局孙庆奇局长的讲话精神,落实省领导提出的以铁碗治理药价虚高问题的指示,进一步加强我市零售药品和疫苗价格的监督力度,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检查重点

  (一)社会零售药店,尤其是镇和社区零售药店销售政府列管药品的价格、进销差率情况。

  (二)疾控中心、卫生院以及委托注射疫苗的相关部门是否按规定执行疫苗价格。

  (三)是否做到明码标价。

  二、检查时间

  检查时间仍按市物价局穗价〔2008〕358号文规定执行。

  三、检查方式

  以同级检查为主,各区、县级市对本地区相关单位和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市物价局将组织四个检查小组(省、市、区将组成联合检查组),对重点单位、重点地区、重点乡镇进行抽查。

  四、检查要求

  (一)领导重视。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检查,分管领导要亲自带检查人员深入各零售单位进行检查,要把这次检查作为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具体行动,切实做到以人为本,关注民生,规范我市零售药品价格和疫苗价格。

  (二)周密部署。各单位要调动一切积极因素,统筹安排好工作,要精心组织,合理安排检查人员,对辖区内(乡镇)的零售药品商店和疫苗价格单位都要进行检查,不走过场,不留死角,严厉打击和制止各种违法行为,彰显价格执法检查工作的威慑力。

  (三)严厉执法。对零售药品和疫苗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一起,处理一起,决不姑息迁就。对情节恶劣、社会影响较坏的违法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体及时曝光。

  (四)检查结束后请将检查总结情况和好的经验及建议,于2008年12月31日上报市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

  查询药品和疫苗价格政策可登陆电子gdsandp@126.com,密码666666。

  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