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郑建文〔2008〕93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郑州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
二○○八年十二月三日
郑州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豫建[2008]202号)和《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豫建[2008]203号)等规定,加强和规范全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确保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质量和使用安全,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郑州市辖区范围内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备案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包括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备案、使用登记分别由设备所有权单位、使用单位申请办理,安装(拆卸)告知由安装、拆卸单位办理。
第四条 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具体负责全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备案登记管理工作。
市建委设备建材管理处负责全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备案、使用登记及其信息数据库建立、向行业提供信息查询等工作;负责全市建设工程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资料的审查及安装、使用、拆卸的监督管理。郑州市建设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安监站”)负责全市建设工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使用、拆卸的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和受理安装、拆卸告知审核并给予回复。
各县(市)、上街区建设局负责各自辖区内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到市建委设备建材管理处办理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