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郑建文〔2008〕92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郑州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二○○八年十二月三日
郑州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确保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质量和使用安全,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检验检测、监理、建设、施工单位及其监督管理部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程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
第四条 郑州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对全市范围内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检验检测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并对郑州市区范围内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检验检测实施监督管理。各县(市)、上街区建设局是各自辖区内建设工地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检测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条 对全市范围内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实行备案登记管理制度。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产权单位、安装(拆卸)单位、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到市建委进行备案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