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具备卫生相关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
(六)卫生部、省卫生厅、市卫生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卫生行政执法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由市卫生局法制机构统一组织办理《安徽省行政执法证》。
行政执法证有效期五年,期满后重新进行资格认证。
第三章 卫生行政执法人员职责
第八条 卫生行政执法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卫生行政机关的授权,履行对公共卫生、健康相关产品、医疗卫生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卫生监管职责。
第九条 卫生行政执法人员要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各项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工作程序等。
第十条 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统一着装,佩带胸牌,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一条 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做到:
(一)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实事求是;
(二)忠于职守,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三)风纪严谨,证件齐全,着装整齐,文明执法,恪守职业道德;
(四)遵守卫生执法程序、标准、规范和制度;
(五)取证及时、完善,方法科学、手段合法;
(六)执法文书书写规范,手续完备;
(七)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密义务;
(八)不与被监管对象建立经济关系,不担任被监管对象的顾问或在被监管对象兼职;
(九)遇有与被监管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或其他有碍公正执法情况时,应当回避。
第四章 卫生行政执法人员考核
第十二条 市卫生局会同市政府法制局,每年定期组织对全市卫生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业务水平和行政执法情况进行培训、检查和考核。
第十三条 卫生行政执法人员的检查、考核内容为:
(一)公共法律法规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