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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淮南市卫生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南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淮南市卫生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卫[2008]185号)


各县区卫生局,局卫生监督所、职业卫生监督分所,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为加强卫生执法队伍管理,进一步提高我市卫生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和行政执法水平,推进依法行政,我局制定了《淮南市卫生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日

淮南市卫生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卫生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卫生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和行政执法水平,推进依法行政,依据《公务员法》、卫生部《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是指在我市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和卫生执法机构中代表卫生行政机关履行卫生行政执法职责的卫生监督员。

  第三条 市卫生局对全市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县区卫生局按照隶属关系依法加强对本级卫生行政执法人员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 卫生行政执法人员资格

  第四条 从事卫生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全省统一的卫生行政执法资格考试,方可取得卫生行政执法资格,并同时获得卫生监督员资格。

  第五条 参考人员条件由市卫生局法制机构审查认定合格后,报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机关法制机构最终审核。

  第六条 参考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府卫生行政机关或卫生执法机构的在编在职工作人员;

  (二)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

  (三)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或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

  (四)2005年1月5日以后录用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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