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责任落实。各区、县级市价格主管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把突发事件风险隐患集中排查工作作为预防突发事件的重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要经常研究和部署突发事件风险隐患排查和治理整改工作;要认真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组织精干人员专门负责突发事件风险隐患集中排查管理工作,并为排查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设备保障;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开展排查工作,排查不全面彻底,发现问题没有采取措施的要追究责任;对因迟报、漏报、瞒报、谎报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加强日常监管,夯实基层工作。各区、县级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突发事件风险隐患的日常监管,依靠群众、依靠科技、依靠法律等,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健全风险隐患监测网络;加大监测工作力度,不断丰富获取风险隐患信息的手段和方法,提高监测的灵敏性和实效性;要加强动态管理,对新发现的风险隐患及时登记,对已不构成风险隐患的及时核销;要根据各单位存在风险隐患的实际情况,制订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能力,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确保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同时,加大科普宣教力度,提高公众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三)加强制度建设,建立长效机制。各区、县级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及时总结经验,开拓创新,逐步建立日常管理的长效机制;要建立健全信息报告通报制度,规范信息报告内容、时限、格式和责任等;要建立共享机制,各级各类风险隐患数据资源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各区、县级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涉及多领域的风险隐患信息抄送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
附件:1.广州市商品价格波动等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风险隐患分级认定试行标准
2.突发事件风险隐患集中排查情况登记表(略)
二○○八年一月十日
(联系人:师红梅,联系电话:86196830,13802763208 传真:86196830)
附件1
广州市商品价格波动等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
风险隐患分级认定试行标准
根据《广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的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将我市商品价格波动等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风险隐患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四个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