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实施阶段(2008年2月1日至5月30日)
一是排查登记。各区、县级市价格主管部门采用资料分析、实地调查、勘查、走访、鼓励群众报告和听取专家意见等多种方式,动员各方面力量参与风险隐患排查工作,确保应查尽查,不留死角;全面登记风险隐患等级、形成原因、确定依据、责任主体以及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资源和应急能力等基本情况;填写《突发事件风险隐患集中排查情况登记表》(见附件2),对排查出的风险隐患逐一建立档案。
二是分析评估。各区、县级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对各类风险隐患的成因,易发时间、地点及发生概率,可控性和紧急程度,可能造成的直接危害及次生危害、衍生危害,受其影响区域内其他风险隐患情况、多灾种耦合的可能性,需整改的内容、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及落实情况,应对该类风险隐患的应急预案、资源和应急能力储备等方面,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评估,确定风险隐患级别并采取相应措施。
三是治理整改。各区、县级市价格主管部门要把治理整改工作贯穿于普查登记全过程,边查边改。治理整改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管理单位为第一责任人。对可在短时期完成整改的,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风险隐患;对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整改的,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和应对预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人和整改期限等,防范突发事件的发生。一旦事件发生,确保能够妥善处置、减少损失。
四是统计汇总。各区、县级市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信息汇总和统计分析工作,建立健全各级各类突发事件风险隐患数据库,明确风险隐患集中的地区、行业、领域,有条件的部门应利用大比例地图、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等绘制出直观可视的主要风险隐患分布图。各区、县级市价格主管部门将本单位风险隐患排查情况、《突发事件风险隐患集中排查情况登记表》及其电子文档于2008年4月30日前报送市物价局市场监管处,以便汇总后报给风险隐患所在地的区、县级市政府,由各区、县级市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风险隐患集中排查、整改和监控。
(三)督查总结阶段(2008年6月1日至7月31日)。各区、县级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对突发事件风险隐患集中排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认真总结分析,研究改进意见,并提出下一步突发事件风险隐患排查和治理整治的具体目标,工作总结报告于2008年6月30日前报市物价局市场监管处。市物价局市场监管处在开展突发事件风险隐患集中排查工作期间,将组织对各区、县级市价格主管部门开展突发事件风险隐患集中排查工作进行督查,重点督查突发事件风险隐患集中排查工作的部署等落实及治理整改情况、应急措施准备情况等,对工作不落实、责任不到位的单位予以通报。同时,把突发事件风险隐患集中排查工作情况汇总报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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