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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招商引资有关财税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招商引资有关财税问题的通知
(渝办发[2008]329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鼓励各区县(自治县)积极招商引资,规范招商引资过程中有关财税问题,防止无序竞争,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立足自身,发展优势产业
  各区县(自治县)要严格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特色工业园区产业定位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8]101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立足自身功能、自然资源、区位条件、要素成本等,制定切合实际的产业发展规划,引进符合园区特色的项目,避免重复建设和无序竞争。
  二、鼓励共享招商引资信息
  各区县(自治县)可采用联手抱团、互换信息资源等方式提高招商引资效率。结合各自产业布局,对共同引进的项目或其他区县(自治县)引进但适合在本地落户的项目,经双方协商同意或由有关区县(自治县)提出、市招商项目争议协调小组裁定后,通过按比例分别入库、市财政年终结算等方式实现收益共享。
  三、对企业非正常搬迁实行利益补偿机制
  为鼓励公平竞争,确保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分配关系相对稳定,对企业非正常搬迁进行税收基数划转。涉及企业搬迁的双方区县(自治县),应在客观公平的基础上,协商基数划转事宜,并由双方政府或经双方政府授权的地方财政部门签订协议后,报市级财政部门备案,作为划转依据。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可向市招商项目争议协调小组提出申请,由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裁定。基数划转由市级财政部门在年终结算中直接办理。基数划转的时间及额度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一是搬迁时点明确为企业在迁入区县(自治县)开始缴纳税收之日。二是基数划转对象为搬迁前12个月缴纳税收收入(全口径)在2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三是基数额度为搬迁前12个月企业缴纳的区县(自治县)级税收收入。四是开始划转的时间为搬迁次年。五是其他特殊情况由市招商项目争议协调小组裁定。
  根据市委、市政府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布局的规划,要求企业搬迁且搬迁企业在搬迁前12个月缴纳的税收收入(全口径)在200万元以上的,应进行基数划转,由区县(自治县)提供相关材料,报市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在年终结算中直接办理。基数划转的时间及额度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对享有一定年限税收返还政策的搬迁企业,在返还期结束后次年,以返还期最后一年企业缴纳的区县(自治县)级税收收入的50%为基数进行划转;对不享受税收返还政策的企业,以搬迁前12个月企业缴纳的区县(自治县)级税收收入的50%为基数,在搬迁次年划转;企业搬迁对迁出区县(自治县)影响特别巨大的,由市招商项目争议协调小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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