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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等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等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渝府发[2008]118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 (2007-2020年)》,维护城乡规划的权威性和规划管理的严肃性,防止因随意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影响城市功能和城市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都市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以下简称控规修改)等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控规修改范围
  (一)禁止将公共绿地调整为其他用地(因公共利益需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的除外),冻结将非居住用地调整为居住用地,严格限制对居住用地地上建筑总规模(容积率)的调增。
  (二)限制对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用地的调减,限制对各个地块的规划用地性质、地上建筑总规模(容积率)、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规模、特殊地段建筑控制高度以及规划保护内容的修改。
  (三)通过招标、挂牌、拍卖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不得对控规确定的用地性质、总建设用地面积和地上总建筑规模指标进行修改。因城乡总体规划修改、实施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决定修改控规,以及因不可抗力因素使建设单位无法实施,确需对“招拍挂”后建设用地的用地性质、总建设用地面积和地上总建筑规模指标进行调整,且经市政府同意不需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出让的,应当经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土地主管部门及区政府共同研究,进行必要性论证,合理确定修改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修改;否则,应先由土地主管部门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后,方可进行修改,依法修改后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重新“招拍挂”。
  (四)加油站、加气站、高速公路配套服务区等经营性市政项目的规划修改,必须严格按照控规修改的程序进行。
  (五)因优化规划布局、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方案以及更正规划成果(含控规修改成果)中规划地块边界、道路标高和线型、地下管线走向等内容,需要对控规进行维护的,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办理。
  二、严格执行控规修改程序
  涉及对地块用地性质、地上建筑总规模(容积率)、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规模、特殊地段建筑控制高度以及规划保护内容的修改,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修改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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