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公路养路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余府办字〔2008〕17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最近,因受燃油税改革影响,部分车主采取不同形式拖欠、逃缴公路养路费,给我市养路费征收工作带来较大困难。为确保2008年养路费征收及时、足额、规范和有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燃油税改革实施之前,各地仍应按照《
江西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继续做好养路费征收工作,严防养路费的流失。
二、各级政府要进一步重视养路费征收工作,积极支持交通稽征部门做好公路养路费征收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当前养路费征收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关心、支持交通稽征部门依法开展征收工作。
三、各级公安、交警、税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各自认真履行职责,继续配合交通稽征部门做好养路费征收工作,在办理有关车辆业务时认真审验养路费的缴纳情况,实现信息互通。对欠费车辆要先补缴养路费后办理相关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