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规费减免。
集聚区实行与工业项目用地同等供地方式的现代物流项目,其城市建设配套费按省级工业园区标准收取,由各集聚区管理机构负责收取,用于集聚区基础设施建设,其他项目的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仍按原办法执行。
4、允许使用场内牌照。
各集聚区管理部门可以就集聚区规划区域范围内的物流企业短驳转运业务,到市质监部门集中申领和使用若干场内机动车牌照,其在集聚区规定的路线内运输视为集聚区内部运输(不得场外运输)。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鼓励市区物流企业进入市级物流集聚区集聚发展
5、减免搬迁企业建设规费。市区第三方物流企业、仓储企业、货运场站等社会物流资源及生产和生活资料批发市场“退城进园”整合集聚发展的,原则上搬迁企业建设规模在原有规模内的有关建设规费给予减免,超出规模部分,给予50%优惠。承接地区有关建设规费低于上述标准的,执行承接地区标准。
三、物流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6、允许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我市物流企业在省内跨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由我市总机构统一计算、汇总缴纳,分支机构暂不就地预缴;在省内外均有分支机构的,由总机构按照经营收入、工资总额、资产总额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将本期应纳所得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省内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由总机构统一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汇总缴纳,省外分支机构就其分摊的所得额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
7、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员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物流企业,可以享受20%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8、物流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经有权部门认定符合条件的,在按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9、物流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10、为满足我市工商企业和承运人的需要,更好地为车船和交通重点物流企业服务,由市区具有领取运输发票资质的货运代开票中介机构代开发票,税率按6.68%收取上缴国库,对实行综合税率后新增地方财政留成部分,按3%对物流企业给予奖励。其中车船货主奖励2%,物流企业奖励1%,奖励按季由纳税企业向财政部门申请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