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若干扶持政策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扬府发〔2008〕1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若干扶持政策的补充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十一月五日
关于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若干
扶持政策的补充意见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物流业发展环境,加快推进以现代物流业集聚区为重点的物流项目建设,按照降低成本、改善服务、简化手续、提高效率、促进发展的要求,现对《关于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若干扶持政策》(扬府发〔2005〕162号 )进行补充和完善,形成本意见。
一、鼓励物流集聚区发展
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的现代物流集聚区(以下简称“集聚区”),享受如下政策:
1、项目投资审批。
在市区范围内,由各区负责建设、管理的市重点物流集聚区,在项目投资审批上,对涉及到国家鼓励类物流项目,享受县级审批待遇。即,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物流项目由区级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出具前置手续,按扬府发〔2005〕117号执行,由各区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报市投资主管部门和市物流办备案。
为确保进入集聚区的项目符合市物流业发展方向,符合集聚区规划要求,对在集聚区落户的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物流项目,由市物流办牵头,经贸、规划、国土、环保、交通、建设等相关部门参加,对项目的准入、规划和供地等事项联合进行论证。
2、项目用地。
现代物流企业建设项目用地是指用于物资储备、中转、配送、分销作业、运输装卸、交易场所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的用地。
(1)在集聚区土地征用过程中,市及各县(市、区)政府要做好物流项目用地的征地及供应工作。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土地增值收益全部用于集聚区基础设施建设。
(2)集聚区内符合规划,直接用于物资储运的用地,按工业项目的出让流程办理;以经营为目的配套的商业设施用地,按商业经营性用地出让流程办理。
(3)集聚区内的企业按规划要求将自有划拨土地改变用途,申请改建为物流项目用地的,则按物流项目出让流程执行;如按规划申请改建为商业等用地的,则按商业等经营性用地出让流程执行。
(4)集聚区外,市重点扶持的现代物流项目用地,按集聚区内物流项目用地的出让流程同等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