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府发[2008]120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切实贯彻执行《
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的规定,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设项目的配套费减免,要严格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规定执行。凡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未规定的或与其规定不一致的减免,一律予以禁止。
二、对特殊项目配套费可给予“先征后返”或缓缴支持,特殊项目仅限下列建设项目:
(一)市政府有原则性支持意见的市级重大项目:
(二)在重大自然灾害处置中所涉及的事项;
(三)其他特殊事项(如历史遗留问题、突发事件的处理等)。
三、关于都市区范围内特殊项目配套费的“先征后返”
(一)报批程序
1.建设单位准备相关申报材料,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含北部新区管委会,下同)审查后,向市建委提出书面申请:
2.“先征后返”金额在3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市建委召开由分管副主任召集相关处室负责人参加的专题会议审查;
3.“先征后返”金额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市建委召开主任办公会议审查;
4.市建委审查后,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建议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二)报送材料
1.建设单位的申请报告及相关依据材料;
2.建设项目的基本材料(主要包括:立项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的审核及建议意见;
4.市建委会同市财政局的建议意见。
四、关于都市区范围内特殊项目配套费的缓缴
(一)报批程序
1.建设单位准备相关申报材料,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审查后,向市建委提出书面申请:
2.缓缴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市建委召开由分管副主任召集相关处室负责人参加的专题会议审查;
3.缓缴金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市建委召开主任办公会议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