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府发〔2008〕119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08年10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出让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出让管理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土地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必须在土地有形交易场所公开交易,并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三条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加油(气)站、高速公路配套服务区、轨道交通等经营性市政项目和商品住宅等土地出让(租赁),以及工业用地使用权改变为经营性用地使用权的和已供应的土地改变用途收回土地后出让的(本实施办法第三章规定情形除外),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租赁)(以下简称招拍挂)。土地招拍挂的交易规则按照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和我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市国土部门负责全市土地公开交易的管理工作。投资(发展改革、经济)、建设、规划、财政、环保、监察、工商、税务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土地公开交易的管理工作。同时,建立土地供应重大事项有关部门会审制度(具体办法由市国土房管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