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制度。切实落实五保供养制度,提高五保供养标准。至2010年,全市五保老人集中供养率达85%以上,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提高五保老人供养标准。按照分类施保的要求,加大对享受低保的高龄老人和特困独居老人救助力度,增加保障标准。加快建立特殊困难老人补贴制度,对无养老保障的城乡老年居民发放养老补贴。大力发展慈善助老事业,逐步形成覆盖全市的老年人帮困救助网络。
4、完善老年人医疗保障制度。城镇医疗保障制度优先满足老年人的医疗需求。加快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试点和推广。在城乡医疗保障制度建设中,对老年人在报销比例、保险病种等方面给予照顾。建立医疗救助制度,优先将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纳入救助对象。鼓励和引导商业保险面向老年人开展医保业务。发展老年医疗和服务网点,建立健全老年病研究、预防、咨询、护理、康复等老年健康服务机制。有条件的综合医院设立老年人门诊和老年人病房。乡镇医院、农村和城市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站、室),要有面向老年人服务的设施和制度,逐步实现老年人小病就诊治疗不出社区。
5、建立健全养老服务机制。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扶持、社会兴办、市场推动和多元化投入的原则,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事业。加速推进以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为骨干、以社区服务站为依托的多种形式的老年服务组织和设施建设,为老年人居家养老提供生活照料等服务。老年人较多的街道要建设适合老年人住养并具有社区外展服务功能的老年社区服务中心或托老所。继续实施以农村敬老院新建、改建和扩建为主要内容的“夕阳工程”。加大农村老年服务网络建设力度,每个乡镇至少有1处老年服务场所,有条件的村可以采取分片联合的办法设立老年服务场所。2010年前,各县(市、区)至少建成1处示范性养老机构,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建立老年公寓,城市社会机构养老床位占城市老年人口1.2%以上,农村社会机构养老床位占农村老年人口2.0%以上。抓紧研究制定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意见。从2008年起,按60岁以上老年人口数,以每人每年20元标准提取养老服务事业费(不含各级政府原来对“三无”、“五保”老人的保障经费),建立养老服务事业费投入机制,实行对兴办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的资金引导和鼓励,所需经费由市、县(市、区)财政列入年度预算,其中广陵区、维扬区、开发区按市、区各50%分担,滚动使用,确保常年投入经费切实到位。
(二)建立健全老年人权益保障体系。
1、全面落实各项老年法规政策。加大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江苏省实施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扬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的实施力度,保障老年人各项待遇得到落实。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及时出台和调整老年人优待政策,不断提高优待水平。进一步完善“尊老金”制度,对本市户籍、10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150元的长寿补贴和每人每年不低于500元的慰问金;对本市户籍、90-99岁的老年人,每人每年发放不低于600元(每月不低于50元)的长寿补贴。所需经费列入市、县(市、区)财政预算,其中广陵区、维扬区、开发区按市、区各50%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