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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联席会议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五、工作要求

  ㈠加强领导。为加强对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新余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联席会议制度领导小组,市政府副市长宋迪维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汤卫东、市工商局局长刘燕萍任副组长,成员为联席会议制度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的分管负责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市工商局分管负责人兼办公室主任。各县(区)政府、管委会也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并切实履行组织、协调查处取缔辖区内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职责。
  各成员单位要确定一名联席会议联络员,负责与办公室的日常联络和情况反馈工作,并于每年的6月10日、12月10日前将本单位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情况书面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
  ㈡明确职责。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建立政府(管委会)统一领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机制,做到条块结合,以块为主,上下联动,有效落实好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的各项工作。要切实加大协调力度,帮助职能部门解决查处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支持职能部门依法开展查处工作。各相关职能部门(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法认真履行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职责,负责查处未经本部门许可(批准)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照、批准文件),或许可证(照、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及农村村委会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发现辖区内的无证无照经营或为无证无照经营提供生产经营场所、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要及时通报并积极配合各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供水、供电、电信等公共服务行业、企业要增强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积极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做好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工作。
  ㈢加强配合。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中,政府各职能部门(单位)要本着“各司其职、通力合作”的原则,密切配合,互通信息,交换意见。通过《抄告单》的形式,有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注销经营者行政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或者经营者行政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在吊销、撤销、注销或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同级后续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告知后,同级后续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相应处理,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时,发现涉及其他职能部门(单位)监管职责范围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将涉嫌违法案件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移送同级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对其中违法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在查处取缔工作中,各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办案程序,准确适用法律,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需要公安机关配合的,要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情况,公安机关在接到协同执法请求后,要积极支持配合,制止各种阻挠执法、暴力抗法等违法行为的发生,对触犯刑律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制部门要研究查处取缔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工作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及时为全市清理整治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提供法律意见,依法协调部门之间法定职责争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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