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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联席会议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7、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对从事娱乐场所等公共聚集场所及其他须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场所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8、经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批准)方可从事的成品油生产、经营、仓储,食盐生产、批发和碘盐加工、批发,二手车鉴定评估、典当行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9、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批准)方可从事的工业品(含食品)生产加工、计量器具制造及修理、计量标准核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10、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批准)方可从事的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港口经营、港口理货经营、港口危险货物作业、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11、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批准)方可从事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12、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批准)方可从事的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13、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批准)方可从事的出版物出版、发行、零售、印刷、复制、出版物进口以及音像制品的进口、批发、零售和出租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14、劳动与社会保障、人事、建设、农业、林业、财政、环境保护、广播电视、电信、旅游、烟草专卖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批准)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中,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和既有分工又有合作的原则,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确保查处取缔工作落到实处。对经营活动涉及多项许可审批的生产经营领域的,第一顺序许可审批部门(单位)为负责该领域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第一责任者,第一顺序许可审批部门已审批、发证的,后续顺序许可审批部门(单位)为负责该领域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第一责任者,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查处取缔工作,由第一责任者负责,其他有关部门配合;对发现涉及其他职能部门(单位)监管职责范围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该职能部门(单位)应及时将已掌握的情况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及时书面告知(移送)同级相关职能部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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