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组织拟定新闻发布计划、发布内容、发布材料,提出召开新闻发布会的时间;
㈡在新闻发布会上向新闻媒体发布新闻;
㈢根据工作需要,在新闻媒体上发表谈话;
㈣根据实际需要,邀请市政府领导或部门领导发布新闻。
第十一条 新闻发布的时间:
㈠新闻发布原则上每季度进行一次,有重大事项经批准随时进行;
㈡遇重大疫情、灾情或者突发事件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后以最快速度随时发布。
第十二条 新闻发布内容审批程序:
㈠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和市人民政府各位副市长根据阶段性工作提出需要发布的内容,报市长批准;
㈡市人民政府各部门需要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向社会发布新闻的,提出发布内容,经市政府秘书长审核同意后,报分管副市长批准。
按照前款第㈡项规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需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布新闻的,承办单位应填写审核表,并形成新闻发布稿,提前3天向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提出申请。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发布新闻。
第十三条 新闻发布会一般由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会同涉事单位安排。
第十四条 市政府新闻发布会除特殊安排外,向所有具有采访资格的中外新闻媒体记者开放,包括持有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记者证件、具备采访资格的港澳台地区新闻机构记者,以及经有关部门批准临时来访的境外新闻机构记者。
参加新闻发布会的记者,由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安排和邀请。
第十五条 新闻发布会由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主任主持。
第十六条 新闻发布会程序包括:
㈠主持人宣布新闻发布会开始,介绍新闻发言人及相关人员;
㈡新闻发言人发布新闻;
㈢新闻发言人及相关人员答记者问(记者需提问时,应举手示意,由主持人确定;记者提问前,应首先说明自己的身份);
㈣主持人宣布新闻发布会结束。
第十七条 使用后的新闻发布稿件(含电子文档资料),由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立卷保管,并定期向档案管理单位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