㈣就市内外关注的重大热点问题阐明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主张;
㈤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一些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时,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介绍事件进展情况、政府举措和公众防范措施等;
㈥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处理、解决情况;
㈦针对外界对市人民政府工作所产生的误解、疑虑以及歪曲和谣言,解疑释惑,澄清事实,驳斥谣言;
㈧需要发布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新闻发布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㈠违背
宪法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社会主义道德规范;
㈡未经核实的新闻;
㈢与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
㈣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㈤影响社会稳定、不宜公开报道。
第七条 新闻发布采取下列方式:
㈠新闻发布会;
㈡背景吹风会;
㈢组织记者集体采访、单独采访;
㈣以政府新闻发言人的名义发布新闻公报、声明、谈话;
㈤答复记者的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问询;
㈥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刊物)和市重点新闻网站发布政府信息和新闻等。
第八条 设立新闻发言人制度。
市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由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担任。重大新闻,可以邀请市人民政府领导发布。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新闻发言人由该部门负责人担任。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将确定的新闻发言人人员名单以及人员变动情况及时报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新闻发言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㈠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践行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㈡熟悉情况,精通业务;
㈢具有较高政策理论水平、较强的沟通能力和严谨的表达能力;
㈣严守纪律,应对机敏,知识面广,敢于负责。
第十条 新闻发言人的主要职责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