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办法的通知
(余府办发〔2008〕5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新余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办法》已经2008年11月3日市七届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规范政府新闻发布工作,有利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与社会公众的沟通,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新闻发布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对外宣传,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充分发掘新闻资源,通过新闻媒体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进一步促进政府工作职能和作风的转变,不断提高政府工作水平、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二○○八年十一月七日
新余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与社会公众的沟通,推进政府政务信息公开,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进行新闻发布活动(以下统称新闻发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进行新闻发布活动,应遵循下列原则:
㈠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正确的舆论导向;
㈡维护团结和稳定,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㈢突出全市中心工作和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㈣内容全面、准确、主动、及时;
㈤按权限发布。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新闻发布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五条 新闻发布的主要内容包括:
㈠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包括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重大方针政策及其执行情况;
㈡市人民政府重要工作部署、重大活动安排、重大投资建设项目等及其进展情况;
㈢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阶段性成果和重大成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