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严禁政府部门把市场中介组织作为自己的“小金库”,利用其资金或借用其账户滥发福利,以及公务人员在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无偿占用财物、报销个人费用等问题。
(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市编办、淮安工商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等部门)
(四)规范行业协会收费行为
1.严禁在政策无明文规定情况下,凭借主管部门行政权力,把入会或缴纳会费作为办理证照、年审等审批事项的前置条件,搞强制入会或强制收取会费。
2.严格执行会费备案审查制度。按照财政部、民政部的要求,会费标准的制订需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投票,经半数以上同意并报财政、民政和业务主管部门备案方为有效,否则视为强制收费,财政部门不予发放票据。财政、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加强对会费标准制订程序和会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3.对社会反映强烈且收取金额较大的会费项目,财政、民政要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既能满足社团本身活动需要,又不会造成会员、企业过重负担的原则,制定指导性会费收取标准,在2009年3月底前,将会费标准降到合理水平。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五) 规范公共服务行业服务行为
1. 水、电、燃气、蒸汽等公共服务行业要主动增强服务意识,按照全省最低价格收取初装费(外接工程费用)和产品使用费。
(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市建设局、市经贸委、淮安供电公司)
2. 消防设施施工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适当降低企业消防器材送检率,检验合格的样品要及时返还给企业。(责任单位:市消防支队)
3. 任何单位不得借工程验收之机向服务对象摊派任何费用。(责任单位:市各有关部门)
(六)严格控制强制性培训收费
1.涉企法定培训应当严格执行省定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部门必须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所收资金纳入财政管理。
2.国家行政机关直接组织的涉企培训,财政或上级部门未安排培训经费或安排培训经费不足的,培训费用原则上由办班单位承担。个别单位承担办班费用确有困难需特批收费的,应当由物价、财政部门对其收费依据、标准进行审核后,报政府审批。
3.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自行举办的培训收费,必须凭教育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颁发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编制管理部门或民政主管部门的登记手续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和备案手续。否则,一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物价局)
四、严格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