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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控减企业负担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控减企业负担的通知
(淮政发〔2008〕20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优化发展环境,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国家、省取消和停收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
  2008年11月13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公布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2008年8月26日,《省政府关于取消和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08〕78号),决定自2008年9月1日起取消和停止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59项(按收费项目目录末级项目口径统计为99项)、政府性基金项目2项,规范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62项,共计123项。其中,涉及我市的行政事业性末级收费项目58项(取消项目42项、停收项目16项)、政府性基金项目2项。
  2008年9月17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印发了《关于贯彻〈省政府关于取消和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的通知》(苏财综〔2008〕74号),对相关事项进行具体部署。
  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文件规定,及时注销有关收费许可证;规范调整的6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正式文件公布之后,再作相应调整。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物价局等部门)
  二、市政府取消、暂停、调整部分收费项目
  (一)取消部分收费项目
  1.行政事业性收费
  (1)海员证(含加急)证书工本费、海员适任证书工本费(含海船及内河船舶)、船员专业培训合格发证工本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书工本费、船员服务簿工本费。(责任单位:市交通局)
  (2)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责任单位:市卫生局)
  (3)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责任单位:淮安工商局)
  2.经营性收费
  (1)市房地产测绘事务所向新建商品房购房户收取的配图资料费。   (责任单位:市房管局)
  (2)经济适用房管理费。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在编人员的人员经费和保障性住房管理项目经费,由财政部门核定后,从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出让收益中解决。(责任单位:市房管局)
  (3)解困房管理费。       (责任单位:市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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