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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顾问聘请办法


  ㈠在国内外宣传、推介本市,及时向市政府提供科技、经济等方面的重要信息、国家重大政策调整情况及应对办法;

  ㈡为市政府在作出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决策时提出科学、可行的对策和建议;

  ㈢为市政府在重大技术引进、技术改造、技术攻关、技术开发推广项目和重点建设项目决策时提供评估、咨询意见;

  ㈣为市政府洽谈、签约重大涉外和国内经济项目的谈判等活动提供法律意见;

  ㈤就涉及市政府的诉讼等法律事务,提供法律咨询和论证意见;应约代拟市政府重要经济合同、重要法律文书。

  第八条 政府顾问的待遇:

  ㈠应邀参加本市庆典或重大活动时,享受贵宾礼遇;

  ㈡享有顾问津贴,由市政府办公室按月发给;

  ㈢在引进资金(物资)、技术开发、对外谈判、解决纠纷等工作中做出特别贡献时,根据效益情况,予以适当奖励;

  ㈣可授予新余市荣誉市民称号。

  第九条 政府顾问的活动方式:

  ㈠市政府每年召开一次咨询大会,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专题咨询会;

  ㈡应邀参加市政府或市直有关部门举办的专题研讨会、报告会及有关咨询活动;

  ㈢日常以信件、电话、电子邮件、选送研究报告等方式参与市政府有关的决策咨询活动。

  第十条 政府顾问的联络方式:

  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对政府顾问来函进行答复,及时将政府顾问提供的信息和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法律事务等方面的意见、建议整理后,送交市政府领导参阅;每月向政府顾问寄送市政府重要文件和经济社会发展有关资料;每年召开一次政府顾问座谈会;

  ㈡市政府驻外办事机构负责所在地的政府顾问的通联工作。

  第十一条 政府顾问的聘期为2年,根据工作需要可续聘。需续聘的,根据第五条规定履行续聘手续,并发放续聘书;期满后未续聘的自然解聘。

  第十二条 政府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

  ㈡有严重损害本市利益、形象和声誉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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