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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市长顾问聘请办法

新余市人民政府市长顾问聘请办法
(余府办发〔2008〕55号 二00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市人民政府市长顾问(以下简称市长顾问)的聘任、联络工作,充分发挥和调动市长顾问对市长在重大决策事项时的咨询、参谋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长顾问是指为市长在作出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决策过程中提供建议、意见的国内外专家、学者、企业家。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市长顾问的拟聘、联络等日常工作,并建立市长顾问档案。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经本人同意,可聘请为市长顾问:

  ㈠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㈡国家有知名度的高级专家(指国家杰出技术人员,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员);

  ㈢省级特级专家,省级有突出贡献专家,省级某一学科、技术领域带头人;

  ㈣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人士;

  ㈤国内外知名教授和研究员。

  市长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将符合前款规定的人士聘请为某一领域的顾问。

  第五条 聘请市长顾问的程序:

  ㈠拟聘人员应将工作单位、职务、家庭住址、邮编及联系电话和电子邮箱等基本资料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报请市长审定;

  ㈡市人民政府举行聘请仪式,由市长向受聘人颁发聘书。

  除前款第㈠项规定外,市长可以直接选定拟聘人员。

  第六条 市长顾问的权利:

  ㈠查阅本市有关文件、资料;

  ㈡到本市辖区内农村、社区、企业、部门等进行调查研究和考察;

  ㈢预约市长就某一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第七条 市长顾问的义务:

  ㈠在国内外宣传、推介本市,及时向市长提供科技、经济等方面的重要信息、国家重大政策调整情况及应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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