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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交通局关于加快全市农村渡口改渡建桥实施意见的通知


  2、市级补助资金:按100米以上(含100米)的公路桥梁不低于520元/平方米、100米以下的公路桥梁不低于44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助。

  3、县级补助资金:按100米以上(含100米)的公路桥梁不低于520元/平方米、100米以下的公路桥梁不低于44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助。

  4、对已安排补助资金但截止到2007年年底还未完工的农村渡口改渡建桥项目,省将按照以上补助标准给予补齐,市、县(区)两级政府按照以上标准安排市、县(区)两级财政补助资金,以加快项目的建设进度。

  ㈡省级奖励

  为鼓励各地加快农村渡口改渡建桥项目建设,省对列入“十一五”农村渡口改渡建桥建设规划并在201O年以前完成的项目实行奖励,奖励资金必须全部用于改渡建桥工程。

  奖励标准:对在2008年底前完成的项目,按照省、市、县(区)三级总补助标准的1O%给予奖励;对在2009年底前完成的项目,按照省、市、县(区)三级总补助标准的8%给予奖励;对在201O年底前完成的项目,按照省、市、县(区)三级总补助标准的6%给予奖励。

  省奖励资金与项目工程完成情况及市、县(区)两级政府补助资金到位情况挂钩,即项目按时完工的省里将按奖励标准的60%给予奖励,市、县(区)两级政府补助资金与省补助资金同步到位的省里将按奖励标准的40%给予奖励。

  ㈢优惠计征

  农村渡口改渡建桥项目的有关税收按省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村公路建设地方税收征管的通知》(赣地税发〔2007〕70号)规定执行,即予以优惠、从低计征,并由县级地税机关每半年一次将征收情况抄送同级财政、交通部门,再通过县(区)财政拨补用于支持农村渡口改渡建桥工程;对农村渡口改渡建桥项目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费用给予免收。

  ㈣鼓励募捐

  鼓励募捐、利用冠名权等方式筹集社会资金投资农村渡口改渡建桥工程,鼓励企业和个人捐款用于农村渡口改渡建桥工程。

  ㈤规范审批

  各级交通、水利、环保、国土、税务、海事等有关部门要主动为农村渡口改渡建桥工作服务,对改渡建桥项目在涉航、涉河、水土保持、环保、国土等相关审批手续办理上要加快工作进度,提高办理效率。农村渡口改渡建桥项目有关的水土保持、环境影响审批原则上采用水土保持方案登记表和环境影响报告表两种形式由属地审批。

  三、组织领导

  ㈠加强组织领导

  农村渡口改渡建桥是一项德政工程、民心工程,对于进一步解决断头路、路桥不通的难题;进一步解决农民群众的安全方便出行,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加快农村城镇化进程,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积极意义。要切实加强对农村渡口改渡建桥工作的组织领导,责任落实到人,做到县(区)长(主任)负总责,一桥一领导。为确保农村渡口改渡建桥工作顺利、按时完成,市政府成立新余市“改渡建桥”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市长何萍高任组长,市交通局局长简少华任副组长,市交通、财政、发改、国土、水利、环保、税务、海事等部门和项目所在县(区)政府领导为成员,并将农村渡口改渡建桥纳入各级政府考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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