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个体工商户。
第六条 我省定期定额户的定额执行期最长为一年。定额执行期是指国税机关核定定额后执行的第一个纳税期至最后一个纳税期。
第七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管范围,组织开展所管辖税种定额的核定工作。
国税机关不得委托其他单位核定定额。
第二章 定额核定的方法及程序
第八条 为规范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工作,提高定额核定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我省定期定额户逐步纳入个体工商户计算机定额核定系统核定定额(以下简称定额核定系统)。
第九条 利用定额核定系统核定定额是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实现定额核定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有效手段。税务机关在典型调查的基础上,采用科学方法,将所有影响定期定额户生产经营的因素进行分类筛选、分析、研究,评估各项因素与经营收入关联关系及影响程度,予以信息化、数字化、标准化。将决定业户生产经营状况的关键因素作为定额核定的主要依据,称定额依据(也叫主参数);将影响业户经营状况的次要因素作为定额的辅助依据,称为调整系数。通过多个主参数和若干个相应的调整系数,采用数学模型计算方式(即定额计算公式),由计算机自行计算生成定额,并按规定的定额核定程序,经文书流转调整、审批后,最终确定纳税人的月纳税定额。
第十条 各级国税机关在应用定额核定系统核定定额时,应实地采集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信息,并按照云南省国家税务局推行“个体工商户计算机定额核定系统”数据采集适用文书及采集项目指标值规范填制《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经纳税人签字认可。采集有关数据时,应当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参加。
第十一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当将定期定额户进行分类,在年度内按行业、区域选择一定数量并具有代表性的定期定额户,对其经营、所得情况进行典型调查,做好调查户的信息采集工作,对调查户逐户填制《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做出调查分析。每个行业典型调查户数应不少于该行业定期定额户总户数的5%,典型调查的结果应作为调整和核定定额以及确定相关参数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