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
(第4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已于2008年10月21日经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00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个体工商业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工作,强化税源监控,公平税负,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个体税收管理水平,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方式,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经营数量是指从量计征的货物数量。
第三条 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工作应遵循“依法、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做好各项基础工作,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工作职责。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税务机关定期定额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各级国税机关应积极主动争取地方政府的领导和支持,加强与地税、工商、公安等政府经济、社会管理部门的协调工作,及时掌握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堵塞税收征管漏洞。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一)经主管国税机关税源管理部门认定和县以上国税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国家税务总局《
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