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水泥制品生产企业缴纳的专项资金,由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征收。
水泥、水泥制品生产企业缴纳的专项资金,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工程建设单位缴纳的专项资金,计入建筑安装工程成本。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全额缴入国库,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㈠经市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新建、扩建和改建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专用设施的补助;
㈡购置和维修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专用设备的补助;
㈢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建设项目贷款贴息;
㈣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科研、新技术开发、示范与推广;
㈤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宣传与奖励;
㈥代征手续费;
㈦经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并与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有关的其他开支。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用于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设施、设备建设或者改造项目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㈠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
㈡由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组织专家组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
㈢经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批,纳入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而未使用的,由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每立方米混凝土处以100元罚款,或者每吨袋装水泥处以300元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而未使用的,由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建设单位按每立方米混凝土处以100元罚款,或者按每吨袋装水泥处以300元罚款。但责任属于施工单位的,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未及时足额缴纳专项资金的,由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作出限期补缴的行政处理决定,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未缴部分0.5‰的滞纳金。对拒不补缴的,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