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听证代表应该具有一定的广泛性、代表性,一般由经营者代表、消费者代表、政府有关部门代表以及相关的经济、技术、法律等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听证内容,合理安排和确定听证会代表的构成及人数。
第二十九条 依职权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㈠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介绍听证员、书记员,核对听证参加人的身份,说明听证事项,宣布听证纪律,告知听证参加人听证的权利和义务;
㈡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听证主持人的要求,对听证事项作出说明;
㈢听证参加人应当按照听证主持人宣布的发言顺序和发言时间,围绕听证事项陈述各自的观点与理由;
㈣听证主持人归纳分歧点,组织听证参加人围绕主要分歧点展开辩论;
㈤听证参加人最后陈述;
㈥听证主持人对听证情况进行简要总结;
㈦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向社会公开听证结果。
第三节 依申请听证的程序
第三十一条 依申请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之前,依法告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并根据其申请,公开听取、收集其对该行政行为意见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㈠作出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等行政处罚的;
㈡作出行政许可将直接对相邻权人的环境、资源利益产生重大影响,或者直接影响他人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许可事项的;
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的其他行政事项。
前款第㈠项规定的罚款数额,依照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政府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听证权利后5日内提出,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提出听证申请或者超过规定期限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