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统筹安排、规范操作。在省国土资源厅的统一部署下,统筹开展试点工作,工作方案在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后方可实施。土地挂钩周转指标按“谁投入、谁受益”的原则,由县(区)政府、管委会统筹安排,对开展挂钩试点的乡(镇)优先使用。
4、自愿合法、维护权益。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实施过程中应取得相关集体土地所有权者同意,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切实维护农民个人、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有关个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二、农村建设用地整理与挂钩周转指标的使用范围
㈠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的范围
农村建设用地整理范围包括农村居民点整理、农村工矿废弃地等建设用地。
㈡挂钩周转指标的使用范围
挂钩周转指标必须专项用于项目区内建新地块(分为安置建新地块和城镇建新地块),并严格按照“总量控制、封闭运行、定期考核、到期归还”的原则进行管理。挂钩周转指标优先用于安置拆旧地块农村居民的安置建新地块后,节余的指标一律用于城镇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和重点工业等项目的城镇建新地块。
三、试点期限与总体要求
㈠试点期限
项目区的实施期限、挂钩周转指标的周转期及增减挂专项规划期限均为3年。各试点单位在实施方案时,应明确3年中每一年度项目区实施的具体安排以及挂钩周转指标的使用和归还计划。在增减挂专项规划文本中必须明确3年中每年度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的具体计划和整理项目。
㈡总体要求
挂钩试点工作必须贯彻落实严格保护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促进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总体要求,建新地块的总面积不得大于拆旧地块的总面积。建新地块中用于安置拆旧地块农村居民的土地面积应低于原占用面积和省(市)规定的用地标准,其他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水平应高于现有存量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水平。拆旧地块复垦耕地的数量和质量应不低于建新占用的耕地,并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相结合。
四、农村居民点的拆建与土地利用规划控制
㈠农村居民点的拆建。对农村居民点整理,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实行先拆后建;对原有住宅拆除后以户为单位自行新建住宅的,原则上应先拆后建;对农村居民点整体搬迁,以建设农民新村等形式集中安置的,可以先建后拆,但迁建房屋建成后,要对原有农村居民点进行拆除并及时予以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