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法规起草部门要认真听取并研究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着力提高法规草案质量。法规草案中有关行政管理体制、部门职责分工、机构人员设置等方面的问题,由市政府协调、决定。涉及行政许可等重要内容的设定,起草单位要广泛征求意见,并按照《
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论证或者听证,说明设定行政许可的情况和理由。法规草案中有关共性的问题,应当符合《关于地方性法规中有关共性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立法技术应当符合《江苏省地方立法技术规范》的要求。
6、创新起草方式。挑选关系民生的项目尝试进行委托起草,改变由部门负责法规案起草的做法,避免部门利益法制化的倾向,进一步推进民主立法的进程。
附:
徐州市人大常委会2008--2012年立法规划项目
一、制定项目12件
徐州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08年制定项目)
徐州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08年制定项目)
徐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08年制定项目)
徐州市宅基地管理条例(08年制定项目接续)
徐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徐州市市区利用非商业用房从事经营活动若干规定
徐州市殡葬管理条例
徐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条例
徐州市医疗纠纷调处条例
徐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条例
徐州市养(敬)老机构管理条例
徐州市云龙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二、调研项目11件
徐州市创业促进条例
徐州市就业促进条例
徐州市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条例
徐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
徐州市行政许可监督条例
徐州市房产中介管理条例
徐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住宅项目交付使用条例
徐州市预算审批监督条例
徐州市淮塔园林保护管理条例
徐州市防汛防旱条例
徐州市饮用水质量安全管理条例
三、修改项目8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