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市援建办下达援建项目任务书后,现场指挥部委托专业机构编报援建项目的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符合《
招标投标法》规定的通过招标选定设计单位。
第十条 编制援建项目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的相关要求:
(一)项目已由受援方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规划、用地、环评、地质灾害评估等相关前期手续;
(二)选定的专业设计机构资质符合要求,专业力量强,同类项目经验丰富;
(三)现场指挥部要将项目建设内容和目标、功能要求、投资概算控制等具体要求与专业设计机构明确交底;
(四)项目概算不得超过援建项目任务书批准的总投资。
第十一条 援建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编制完成后,由市援建办牵头、现场指挥部具体组织、受援方参与对项目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进行审查,并批准资金方案。受援方发展改革部门履行项目批复手续。
第十二条 对可由社会捐建的项目,按市认捐、认建相关公告执行,市援建办和现场指挥部做好项目的推介工作。
第四章 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三条 援建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及工程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和建设。因项目实施条件发生变化确需调整项目的概算且额度达到总投资10%以上,或项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发生较大变化时,由现场指挥部提出调整方案,经项目跟踪审计组、现场监察审查后,报市援建办审核并报市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现场指挥部负责援建项目的招标工作,所有达到法定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应实行公开招标。市援建办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招投标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中标价格不得超过批准概算。招投标结束后现场指挥部应及时将中标结果和合同报市援建办备案。
第十五条 未依法实行招标投标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各中标单位不得将项目转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