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的通知
(汕府办[2008]27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我市人事争议仲裁工作自2003年市政府批准成立汕头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来,在上级人事部门、仲裁委员会的指导下和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经过各级人事部门、仲裁委员会的共同努力,在建设仲裁机构队伍、完善仲裁工作程序、处理人事争议等方面,进行认真探索和积极工作,对推动我市人事制度改革和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一定作用。但是,当前我市人事争议仲裁工作开展还不平衡,部分区县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的人员尚未配备;此外,人事争议仲裁工作宣传力度不够,人事争议仲裁的准司法性、公正高效的特点和优势不为人所熟知,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市人事仲裁工作的深入开展。为加快推进我市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的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人事争议仲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的重要意义
人事关系是一种基本的社会关系,人事关系的和谐稳定对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当前,随着
公务员法深入实施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岗位管理制度、工资制度等各项人事制度改革的全面推行,人事利益关系调整力度逐步加大,人事争议纠纷在所难免。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引入司法审判的理念、程序和方法,可以公平、公正解决人事纠纷,及时、有效地化解人事矛盾。这既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纠纷处理制度,也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公职人员权益救济制度。建立和完善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妥善处理好人事制度改革中出现的一些人事争议和矛盾,有利于依法保障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各区县政府、人事部门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高度,充分认识做好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的重要意义,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推进我市人事争议仲裁工作全面深入开展。
二、认真抓好《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贯彻落实
中组部、人事部、解放军
总政治部联合下发的《人事争议处理规定》(下称《规定》),已于2007年 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规定》的颁布实施,为开展人事争议仲裁工作提供了可遵循的基本依据和准则。各级人事部门要将贯彻落实好《规定》,作为当前人事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首先,要准确理解和掌握《规定》的内容和精神:一是人事争议仲裁工作法律地位更加明确,消除了人事争议仲裁工作上多年来上位法不足的困扰;二是建立“一裁两审”的司法衔接制度,强调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准司法性质,更加突出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的权威性;三是仲裁的受案范围有较大的改动,涉及面更广、范围界定更为清晰,工作任务更加艰巨。其次,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和信息载体,多渠道多形式宣传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受案范围和办案程序,扩大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的社会影响,为推动我市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第三,要重视人事争议仲裁的研究工作,注意研究工作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提出解决的办法,不断探索和完善仲裁制度,提高工作的整体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