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到帐后,申请人凭收购人授权委托书原件于T 日15:00 前向本公司领取保证金保管证明。
出现竞争要约时,发出初始要约的收购人变更收购要约后应按规定比例追加履约保证金,并按照上述规定办理保管手续。
三、用于支付的证券的临时保管
收购人以已在本公司登记的股票、基金、国债、企业债、可转换债券等进行支付的,申请人最晚应于T 日的前一工作日向本公司申请办理其用于支付的全部证券的保管。收购人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债券支付收购价款的,该债券的可上市交易时间应当不少于一个月。
申请人办理用于支付的证券的临时保管时,应向本公司提供以下材料:
(1)《证券保管申请表(适用于上市公司收购)》;
(2)符合本公司登记结算系统技术要求的证券支付方案;
(3)收购人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
(4)收购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5)受托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6)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本公司依据上述材料办理用于支付证券的临时保管。临时保管股份的数量仅限于申请人在《证券保管申请表》中所明确申请的数量,不包括该部分股份在临时保管期间所产生的孳息。
申请人可于T 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凭收购人授权委托书正本领取《证券保管确认书》。
解除临时保管仅限于收购计划取消,具体手续参见协议收购中的“解除临时保管”。
出现竞争要约时,发出初始要约的收购人变更收购要约后,以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追加相应数量的证券,并按上述规定办理临时保管。
四、收购要约登记
本公司根据上交所发送的上市公司要约收购业务通知单办理收购要约的登记。
五、预受要约的申报及股份的临时保管
1、申报方式
同意接受收购要约的股东(以下简称预受股东)申报预受要约或撤回预受要约应通过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办理。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3 个交易日前,预受股东可申报预受要约或撤回预受要约;
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3 个交易日内,预受股东不得撤回其预受要约。
通过本公司PROP 系统申报预受要约的,证券公司接受预受股东的预受要约或撤回预受要约申请后,通过本公司PROP2000 存管模块的“要约收购”功能进行实时申报,或采用数据文件导入功能进行批量申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申报的,证券公司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申报。申报时间为收购人公告的《要约收购报告书》中明确的收购要约有效期内每个交易日的9:00 至1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