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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上市公司收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1)《过户登记申请表(适用于上市公司收购)》;
  (2)《证券保管解除申请表》;
  (3)上交所出具的股份转让确认文件;
  (4)股份转让协议;
  (5)全部转让款项已存放在收购双方认可的银行账户的证明(受让方付款凭证和出让方认可收购款存放的证明);拟通过结算公司办理资金结算的,可参照下述收购资金划付的内容办理;
  (6)协议收购双方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
  (7)收购双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8)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披露的关于本次股份转让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9)委托证券公司办理的,需提供收购双方授权委托书、受托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10)收购人在收购报告书公告后30 日内未完成收购股份过户手续的,应提供相关的说明公告;
  (11)涉及下述情形的,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涉及发起人股份的,提供上市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上市公司印章);
  ②涉及国有股的,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收购方付款凭证(受让方提供转让款项的划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出让方提供转让款项已经收到的说明文件);
  ③涉及外国投资者收购的,提供商务部的核准文件以及外商付款凭证(受让方付款凭证和出让方收款证明);
  ④银行类上市公司股份变动达总股本5%(含5%)以上的,需提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文件;
  ⑤证券业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达到或者超过总股本5%的,需提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文件;
  ⑥保险类上市公司股份变动达总股本10%(含10%)以上的,提供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文;
  ⑦收购人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超过30%(含30%)的,提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豁免要约收购的批文;
  ⑧其他须经行政审批方可进行的股份转让,提供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12)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本公司依据上述材料办理股份过户登记,并于办理日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出具《过户登记确认书》。
  四、收购资金划付
  采用现金方式进行协议收购的,申请人可以向本公司申请办理收购资金支付。
  申请人将收购资金在收购股份过户登记日前两个工作日前划入本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指定账户名称和账号见本公司结算银行清算备付金专用存款帐户一览表,查询路径:www.chinaclear.com.cn →业务规则→上海市场→其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A 股结算银行清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一览表),并在汇款凭证的备注中注明该资金用途,同时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提供委托本公司办理现金支付的申请、资金用途确认文件正本及已公告的现金支付方案。为确保资金及时到帐,申请人汇款时应根据同行划付原则在本公司提供的银行帐户中选择收款帐户,并将划款凭证复印件提供给本公司核收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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