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可以根据协议收购相关当事人的申请办理协议收购涉及的资金支付、证券支付等业务。
二、拟收购股份的临时保管
1、临时保管的申请
办理协议收购股份临时保管时,申请人须向本公司提供以下材料:
(1)《证券保管申请表(适用于上市公司收购)》;
(2)出让方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境内法人需提供营业执照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境外法人需提供经公证的以下文件:有效商业登记证明文件、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授权委托书、授权人有权授权的证明文件、授权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自然人需提供身份证,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以下同);
(4)委托证券公司办理的,还需提供出让方授权委托书、受托证券公司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5)办理流通股、限售流通股临时保管时,股份持有人的证券账户应保持未指定交易状态,或者由该账户所指定证券公司法人出具拟临时保管的证券无司法冻结或其他权利瑕疵的证明文件。
(6)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2、临时保管
本公司依据上述材料对相应的股份进行临时保管。临时保管股份的数量仅限于申请人在《证券保管申请表》中所明确申请的数量,不包括该部分股份在临时保管期间所产生的孳息。
本公司于办理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向申请人出具《证券保管确认书》。
3、解除临时保管对未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拟解除临时保管的,申请人须向本公司提供以下材料:
(1)《证券保管解除申请表(适用于上市公司收购)》;
(2)《证券保管确认书》原件;
(3)上交所对股份转让申请不予确认的通知或对收购人取消本次收购的确认;
(4)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5)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本公司依据上述材料解除相应股份的临时保管,并于办理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向申请人出具《证券保管解除通知书》。
对办理股份过户登记的,本公司在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时根据申请人的《证券保管解除申请表》,解除已过户股份和未过户股份的临时保管。
三、股份过户登记本公司根据上交所的确认通知及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办理股份过户登记。申请人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时,须向本公司提供以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