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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财政厅关于福建省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确定销售企业和网点,做好家电下乡产品销售工作。

  1.销售企业由商务部、财政部通过招标方式在我省推荐的企业中确定。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负责向商务部、财政部推荐我省家电下乡的销售企业20家。销售企业的基本条件是:(1)具备合法家电流通经营资格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可以是家电零售企业,也可以是生产企业设立的经销公司或省级代理商;(2)资信状况良好;(3)年家电产品销售额位居省内前列,一般在3亿元以上;(4)配送能力覆盖省内所有县(市、区);(5)销售服务网点原则上覆盖省内所有县(市、区),且网点规模、服务水平处当地前列。中标销售企业要向省经贸委报送承诺书(附件1),在产品质量、销售价格、网络建设、诚信和服务等方面做出明确承诺,并制定对销售网点统一的工作要求,包括设立专柜、统一价格、统一标识、统一服务标准等。中标销售企业要在每个县(市、区)城区设立销售网点和售后服务网点,尽可能在每个乡镇设立销售网点,按国家规定提供免费保修服务。

  2.家电销售网点的基本条件是:(1)必须是中标销售企业的直营、加盟或授权的网点;(2)销售规模及服务水平居所在地区前列,具备送货、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等服务能力;(3)具备开具税务发票的条件;(4)配备计算机及联网设备和操作人员。中标销售企业设定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应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中标企业的加盟协议、授权书或证明及作为中标企业网点的其他文本材料,到县(市、区)经贸部门登记确认备案并签署销售服务责任书(附件2)。销售网点要在明显位置悬挂统一的家电下乡指定店标识,张贴统一的家电下乡产品公示栏和农民购买须知,积极为农民免费提供送货上门、安装调试、使用辅导、上门维修等服务,并做好销售信息登记工作,产品销售后三个工作日内应将销售信息录入到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对于未设销售网点的乡镇,各县(市、区)要组织中标销售企业定期开展集中销售、维修等活动。

  (五)保障货源供应及销售价格。中标企业要制定补贴类家电商品的供应计划,每月底向省经贸委报送。要搞好商品配送, 及时调整供货计划和组织货源, 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保证全省各销售网点货源均衡供应。各销售网点要严格按照家电产品的中标价格进行销售,中标企业不得因实行补贴商品热销而提高供货价格。如发现或举报查实中标企业随意提高供货价格,由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取消其供货商和销售企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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