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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实施办法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实施办法
(山东省建设厅 2008年11月18日 鲁建招字[2008]18号)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十部委《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发改法规[2008]1531号),促进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健全招标投标失信惩戒机制,规范招标投标当事人行为,根据《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进行公告,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是指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

  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是指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招标投标当事人违法行为所作行政处理决定的记录。

  第三条 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信息网(www.sdzb.gov.cn),是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的唯一公告平台。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的公告、公告平台日常维护等具体工作,由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的汇总、上报,具体工作由其所属招标投标监管机构负责。

  第四条 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的公告应坚持准确、及时、客观的原则。

  第五条 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记录。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经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违法行为记录,可以公开。

  设区市上报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时,应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记录作出说明和建议,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是否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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