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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金华市区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意见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金华市区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意见
(金政发〔2008〕99号)


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房地产调控政策,合理引导住房消费与住房开发建设,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结合市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创造良好的住房消费环境
  (一)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15万元(单人)、30万元(双人)提高到20万元(单人)、40万元(双人)。
  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职工购买商品房首付款比例由40%降低至30%。
  允许各县(市)异地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鼓励职工提取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购买自住住房。
  (二)实行购买商品房契税补贴。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对个人购买市区普通商品住房(144平方米以下)的,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按所缴纳的契税地方体制分成部分给予50%补贴。
  (三)实行二手房交易税收补贴。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对市区范围内买卖个人普通住房的,买卖双方(均为个人)缴纳的税收收入根据地方体制分成部分给予50%补贴。
  (四)简化存量房交易纳税申报手续。对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前后一年内已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个人,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以给予减征或免征个人所得税。
  1.个人在出售住房前一年内已另购住房的,其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所出售住房出售价的,免征个人所得税;购房金额小于所出售住房出售价的,按另购住房金额占所出售住房出售价的比例减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出售住房时缴纳了纳税保证金,又在售房后一年内重新购房的,可按新购住房金额占所出售住房出售价的比例全部或部分退还纳税保证金,退还条件同上。
  3.以上“前后一年内”时间的界定,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的发证日期或契税完税日期,以及在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签订日期确定。
  (五)大力支持改善型普通自住房需求。对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市区平均水平的家庭,可再次享受首套自住房贷款优惠政策。对一户家庭首次以年满18周岁且尚未就业子女名义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房的,可比照改善型住房贷款政策执行。
  二、进一步优化房地产业投资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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