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不断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水平。进一步巩固和扩大覆盖面,将城镇所有非从业居民和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在着力保障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的基础上,积极开展门诊统筹工作,扩大医疗保障的受益面。探索建立缴费年限与待遇享受相挂钩的机制,促进参保对象连续参保。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筹资、支付等政策和就医、费用结算、业务经办等管理措施,努力提高医疗保障待遇水平。各地可根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情况,建立医疗费用二次补偿机制,重点帮扶个人医疗负担重的参保居民。探索解决参保居民符合生育保险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问题,减轻参保居民医疗费用负担。
(三)积极推进生育保险制度建设。进一步扩大覆盖面,逐步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纳入生育保险范围,并积极探索灵活就业人员、城镇非从业居民参加生育保险的途径。着力推进生育保险经办管理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的办法,按时足额发放各项生育保险待遇。加强生育保险制度建设,逐步统一辖区内生育保险政策,加快实现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各地要根据生育保险基金使用情况,适当扩大支付范围,增加待遇支付项目,将围产期检查费用和参保人员的新生儿出生后一定时期内的医疗费用等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生育保险基金结余较多的统筹地区,可采取一次性措施适当降低一定时期内的缴费费率,减轻参保单位缴费负担。
(四)做好与社会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工作。促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与社会医疗救助制度间的协调和衔接。切实解决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优抚对象等特殊人群参加医疗保险问题。多渠道落实救助资金,开展事中和事后医疗救助工作,有效减轻困难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
三、加强运行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
(一)建立健全基金风险防范机制。各地要针对保险基金的运行情况,建立基金收入、分配、支付等多种形式的预警预报制度,在充分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稳步提高待遇水平的前提下,通过完善政策措施、提升服务管理等手段,合理调节基金结余水平,逐步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当年结余率分别控制在15%、10%和10%以下。探索建立风险储备金制度,风险储备金可从当年基金结余中提取,当风险储备金达到上年度统筹基金支付额时不再提取。